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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第6條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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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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