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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第5條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
第八條
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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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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