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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5條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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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