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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4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重要產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或能源委員會或交通部核發之證明文件,依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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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