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 第4條

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