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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1條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期間,為加強信用合作社之管理, 特訂定本辦法。 在受託統一管理期間有關信用合作社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照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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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