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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 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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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