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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檢查,由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辦理,並得由中央銀行委 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辦理。 臺灣省合作金庫受託檢查信用合作社業務應訂定辦法,報由中央銀行會商 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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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