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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金融交易監視,係為偵測任何不利市場之狀況或不法行為,並及時採行適當措施之機制。 前項監視作業業務範圍由本會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監視作業,並得指定監視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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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