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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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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6條
為執行金融市場監視業務,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應協助各監視執行機構相互間或與其他國內外相關機構,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 前項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本會各主管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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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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