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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7條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或監視執行機構發現金融市場有異常交易或涉及不法交易之情事者,為防範市場風險或執行查核需要,得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相互通報必要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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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