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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六) 二、租賃資產:                   (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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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