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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3條

股款動支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迄申請募集設立前一個月底止各項支出情形。(附表八) 二、會計師對前款各項支出之查核結果及其是否符合「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三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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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