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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6條

營業目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適用: (一)預計未來三年度存款數額:按存款別,列明預計三年度存款數額。(附表十)                    (二)預計未來三年度授信數額:按貼放、保證及其他授信,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授信數額。(附表十一)            (三)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按工作性質分類,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附表十二) (四)預計未來三年度直接投資數額:工業銀行應按直接投資之事業別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直接投資額及比例。(附表十三) (五)預計未來三年度發行金融債券數額:工業銀行應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發行金融債券數額。 二、保險公司適用: (一)預計未來三年度各險保費收入:按所營險別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保費收入。(附表十四)                    (二)預計未來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按資金運用項目別,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投資額及比例。(附表十五)            (三)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按工作性質分類,列明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附表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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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