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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7條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7條
營業計畫書主要內容: 一、銀行適用: (一)業務範圍。 (二)業務之原則及方針。 (三)場所設施。 (四)內部組織分工。 (五)人員招募培訓。 (六)業務發展計畫。 (七)未來三年度財務預測。 二、保險公司適用:保險公司應記載前揭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事項,並應記載未來三年度再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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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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