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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2條

財務預測資料綜合分析: 一、銀行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七) (一)財務結構: 1.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2.負債占資產比率。 3.存款占淨值比率。 4.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二)償債能力:流動準備比率。 (三)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 3.利息支出占利息收入比率。 4.總資產週轉率。 5.員工平均營業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二、保險公司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八)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各項責任準備金對淨值比率。 3.不動產對淨值比率。 4.流動比率。 (二)經營能力: 1.資金運用率。 2.總資產週轉率。 3.費用率。 4.自留賠款率。 5.員工平均保費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三)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每股盈餘。 (四)業務穩定度: 1.保費收入變動率。 2.自留保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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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