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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1條

財務預測應列示預計未來三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預測之依據或基本假設及達成可能性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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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