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3條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發起人已認之股數及公開招募之股數。           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籌備處之代表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本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投資人在投資前,請審慎判斷。 四、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設立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