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5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訂定內部稽核之組織 、編制與職掌,建立總稽核制,以獨立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至少 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