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6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 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 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 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 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 年至少須辦理一次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 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 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 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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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