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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 場,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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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