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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3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 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前項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 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 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 務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 內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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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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