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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4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至少應揭露下列項 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投資業務、股權管理、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 、資產品質、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金 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 背書或其他交易風險之控管、共同行銷與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 理等。 二、金融檢查機關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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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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