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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發現之 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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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