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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 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金融控股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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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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