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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董(理)事會與管理階層應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並建立誠信經營守則及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理)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訊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並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作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董(理)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包含前項所定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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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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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及資訊安全制度;內部稽核制…第11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第12條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一、組織…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獨立行使職權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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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