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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管理、監督及查核 › 第 一 節 自行查核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由管理階層指定執行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資訊安全制度或具第二道功能之單位,督導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覆核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銀行業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外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另經主管機關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銀行業,得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一般及專案自行查核之頻率、重點及範圍,並報董(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並督導子公司辦理前段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事項。 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二項及第三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各單位自行查核之查核缺失,應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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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3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行所定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不低於本辦…第54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不符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

「自行查核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15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持續施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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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