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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3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銀行業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辨識、評估及衡量潛在新興風險,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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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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