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3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銀行業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辨識、評估及衡量潛在新興風險,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