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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5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5條
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 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安全風險。 二、督導各單位落實資訊安全制度,並確保資通系統、服務及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三、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因應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相關機制。 四、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納入
第八條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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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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