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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5條

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 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安全風險。 二、督導各單位落實資訊安全制度,並確保資通系統、服務及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三、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因應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相關機制。 四、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納入第八條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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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