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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及總稽核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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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
第21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風險管理專責單位負責風險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第25條
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安全風…
第53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行所定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不低於本辦…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認定;銀行業之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
第5條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
← 第7條
看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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