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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符合銀行第一類資本條件之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若未符合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應自一百零二年起每年至少遞增百分之二十,納入第二條第四款第五目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列入合格資本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三分之一限額之計算(計算釋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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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