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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記載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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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