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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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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