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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應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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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