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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 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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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