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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3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一個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銀行子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兼任國外子銀行之董事長者。國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升綜合經營效益需要,於一定期間內兼任者。 三、其他特殊因素需要,於一定期間內兼任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兼任行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轉投資事業及子公司經理人職務以一個為限。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前條第一項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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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