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職務。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境外子公司職務,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商業習慣無法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經該金融控股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