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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5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該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身分,同時擔任與該子公司相同類型之其他公司職務。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境外轉投資事業或境外子公司職務,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商業習慣無法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經該金融控股公司及該子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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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