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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第5條

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 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 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 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 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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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