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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 一條規定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經理人職務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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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