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 身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