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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2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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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