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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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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