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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5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二、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三、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四、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五、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六、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七、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八、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九、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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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