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六、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除依前項規定說明商品或服務重要內容外,並應說明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且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代金融消費者、保證人、或相關第三人簽章。
二、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
三、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
四、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