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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3條

金融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 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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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