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第4條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4條

金融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