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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含孳息、運用收益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之估計),報經管理機關審議通過後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受託機構應按季將本準備金之運用及管理概況報送管理機關。 受託機構辦理前條本準備金之運用,應訂定風險管控機制,報經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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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