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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 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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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