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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金融業,係指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金融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法人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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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